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突出总体规划重点,增强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总体规划审查效率,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该“大纲”分七个章节,分别对规划总则、保护规划、游赏规划、设施规划、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相关规划协调以及近期规划实施作出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保护规划中对资源分级保护做出明确的三级保护机制,即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和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各风景名胜区应基于自身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划定并提出相应保护规定。
原《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文本大纲(暂行)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面积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五条 资源分级保护
第六条 资源分类保护
第七条 建设控制管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游赏规划
第九条 游客容量
第十条 特色景观与展示
第十一条 景区规划
第四章 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三条 游览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基础工程规划
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居民点调控类型
第十六条 居民点调控措施
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第七章 近期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近期实施重点
附 表
表1-1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
表2-1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表3-1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