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拥有众多名胜古迹和古建筑,其中近40处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如何做好它们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历届法国政府各显其能,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强调有法可依,寻求这些古建对财政贡献最大化。
法国大革命前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法国人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并不强,但幸运的是,法国大部分古建筑都完好地保存了下来,没有遭到明显破坏。
法国大革命后,由于各类名胜古迹全部收归国有,法国人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1796年,法国首座建筑遗迹博物馆成立;1810年,法国政府又实施了首次遗产清查,不久成立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开始对古建筑遗存展开多角度科学研究。
19世纪后半叶,法国开展针对古建筑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于1913年最终完成。自此,法国古建筑保护有法可依。
然而,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法国古建筑保护工作受到影响,一些古建筑在战争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直到1945年以后,法国古建筑保护工作才真正在有法可依的状态下开展起来,参与人员和保护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如今,在《城市保护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法国文化部对各类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行使最高权力,并且在各地区设立专门领导小组。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文化遗产属于民族和国家,高于私人利益;而且法国法律对古建筑定义较宽泛,即规定在历史或艺术史上对公众有意义的建筑都应受到保护;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某座建筑申请批准为保护单位,但需按照建筑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专门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因此,普通法国民众在古建筑保护上就有了更多主动权,可以更多地参与古建筑的保护。
对于私人古建筑,法国法律规定,业主对于古建筑的保护需要承担一定义务,同时也可享受相应权益。国家可以视古建筑的损坏情况要求业主进行修缮,也可以由业主自行提出修缮申请,但业主的修缮或改建方案需经国家核准,在古建筑的修缮过程中,国家将视建筑的重要性承担15%至50%的修缮费用。
此外,国家不仅会对担任修缮工作的建筑师和工程队进行严格挑选,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面参与检查和监督。如果古建筑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而业主又拒绝修缮,国家可不经业主同意采取紧急措施,并依法对业主实施处罚。
名胜古迹众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国政府“甜蜜的负担”。相关数据显示,法国政府每年用于维修古建筑的开销超过20亿欧元(约合165亿元人民币)。为了更加全面地开展古建筑保护工作,法国政府采取灵活、有效的变通措施。例如出售部分古建筑,在补充国库的同时,要求古建筑受买方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除出售外,法国政府近年还将一些古建筑对外开放,或者利用古建筑承办展览,以实现“开源”。例如,作为法国总统度假地的布雷冈松堡从2014年开始向公众开放,隶属法国外交部的拉塞勒-圣克卢城堡开始承办展览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