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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条例将规范景区价格 涨价提前六个月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15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增加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条款,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如果提高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等。

  旅游者享有旅游权利并履行义务

  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活动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此,修订草案新增了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修订草案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时享有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等8项权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同时,旅游者应当履行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出现随地吐痰、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等六项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滯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檀自分团、脱团。

  如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旅游合同中约定由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等五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修订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提供便利。

  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特色旅游是广西旅游的亮点,修订草案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同时增加红色旅游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营利的旅行社业务

  当前,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不仅扰乱旅游市场,而且也容易给旅游者旅游活动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修订草案中增加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的相关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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