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消息,将西藏纳木错-念青唐古拉山、江苏太湖(无锡片区)等1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纳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住建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住建部建立濒危名单管理制度,对连续两年执法检查中不达标的景区,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不达标的会请国务院予以撤销其风景名胜区资格。
这是我国自1982年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首次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立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目的在于,警告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濒临灭失风险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挂牌督办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请撤销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明显退化,不具备设立条件或标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随着国内不少风景名胜区以利为重,存在管理滞后、开发无序等诸多问题,不仅保护管理明显不力,且还违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大搞违规开发建设,似乎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当做“一景万利”的“无烟工业”来对待,从而使得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大大丧失。对这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就应该建立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对累“警”不改者,也应适时“红牌罚下”,撤销其国家级名头。
当然,要让被纳入濒危名单的风景区“洗心革面”,落实整改行动,还得有人担责——对濒危风景区的管理者追究管理责任,对濒危风景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却不予以有效查处的地方部门或工作人员,也追究不作为之责。据说某省一官员因本省有两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纳入濒危名单,觉得“脸上无光”,岂能只让他们觉得“脸上无光”?“风景区濒危名单”应成一份“问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