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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规则体系及其实践对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6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于1948年10月,是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全球环境组织,拥有超过1200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成员和近11000名分布于150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志愿者。IUCN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保护地的建立、发展及保护,其在保护地和国家公园发展方面所提出的建议极具权威性、建设性。IUCN于1994年出版的《保护地分类管理应用指南》根据主要管理目标将保护地划分为6个类别,其中包括国家公园,并且于2008及2013年更新的指南也涵盖国家公园。目前IUCN的保护地体系已成为国际上保护区管理分类的通用标准,被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多个国际组织所采纳。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规则体系

  ——国家公园指为保护大面积生态系统而设立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区域

  根据IUCN的2013年指南的定义,“国家公园”是指“大面积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区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规模(大尺度)的生态过程,以及相关的物种和生态系统特性。这些保护区提供了环境和文化兼容的精神享受、科研、教育、娱乐和参观机会的基础”(Dudley,2013)。实践中,一些国家对国家公园的分类依据是IUCN其他不同的管理类型,虽然称之为国家公园,但其自然特征、保护对象和管理体制差异极大,分别属于不同的保护区类型。

  ——国家公园应在生态系统、自然生态价值方面具有独特性且面积具备一定规模

  第一,国家公园通常是面积巨大且能够保存一个运行中的生态系统的区域,这需要对保护地周围区域进行妥善管理。

  第二,该区域应包括主要自然区域、生物和环境特征或风景,其植物和动物物种、栖息地和地貌遗迹应具备特别的精神、科学、教育和游憩价值。

  第三,该区域应有足够的尺寸和生态质量以保持生态功能和过程,可以让自然物种及群落能够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在最小管理干扰中得以存续。

  第四,该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构成、结构和功能应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个自然的状态,或有足够的潜力能够保持在这样一个(自然的)状态,并且非本地物种的入侵成功的情况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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