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就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种子生产的经营主体诚信及其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示。
黑龙江省是全国最重要的农林业省份之一,也是全国产粮第一大省。制定本《条例》的宗旨,是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条例》提出,种子生产经营者需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注明品种、产地或种植地、生产或者销售日期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假种子分两类: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劣种子分三类: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是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和检验;三是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四是查封和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是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条例》还提出,种子生产经营者更改种质资源国家统一编号或者名称的,将被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