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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之威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9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29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八日     

  威海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科学发展,打造人居福地”的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根据建设部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改善我市的人居环境,努力打造人居福地,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高效、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打造山、海、岛、城、林融为一体的独特城市风貌;促进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景观优美、植物多样、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三、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根据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的一般要求和基本指标要求,将相关工作任务分解到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一)制订城市生态发展战略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制订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强化绿线实施监督工作,促进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形成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局、环保局)

  2.严禁占用城市生态保护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保证环境保护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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