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天津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艺术品位,市规划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前提下,结合新的建设项目配套规划建设城市雕塑。一方面对城市雕塑密度规划指标和建设尺度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的城市雕塑规划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从而确保城市雕塑规划建设落到实处,使城市文化内涵将得到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艺术品位将得到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