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遂宁市正在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遂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立项及管理、建设及验收管理、运营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工作任务
各部门要“对号入座”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协同推进。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灾减灾能力。为此,《办法》对多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办法》明确,市发改委负责把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招投标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制定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和设计图则;市住建局(市海绵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环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管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的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奖励政策,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市国土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初审、项目推进和具体实施工作。
严格审查把关
项目建设要“走程序”“讲规范”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惠及长远的民生工程,所以这要求我们必须把这工程做实做好。”市海绵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监管、严格把关是推进工作的强硬手段。其中,《办法》明确指出,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市规划局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已审批且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补充专项设计施工图并按程序向市住建局(市海绵办)报批实施;在建但尚未完成附属工程的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要求,并将变更的设计施工图按程序向市住建局(市海绵办)报批实施。
针对施工图设计要求,《办法》明确,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的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此外,在组织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